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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70-01-01 编辑作者:8868体育app首页 浏览次数:1 文章来源:工程案例
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本次改扩建利用公司厂区内现有厂房,不新增占地面积,全厂占地面积为170吨,扩建后总规模为年产电子材料1070吨。改扩建项目新增投资10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次改扩建生活垃圾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与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惠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从严执行泉惠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指标要求。改扩建废水应依托现有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氨氮。
2.改扩建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三氟化硼分装线、三氟化硼混合氢气充装线、四氟化锗混合氢气充装线吹扫、分析废气,依托车间三现有“水吸收+二级碱液吸收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氟化物排放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一氧化碳分装线、磷烷分装线、砷烷分装线生产吹扫、分析废气,经新增的1套“氧化铜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1根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其砷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执行GB31573-2015表4中限值,磷烷、一氧化碳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93-2015)排放标准限值;三氟化磷分装线套“二级碱液吸收系统”处理后,通过新增的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其氟化物排放应执行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检测车间乙硼烷、三氟化磷分析废气采用1套“碱液洗涤箱”处理,丙烯、磷烷及其混配气、锗烷混配气分析废气采用1套“电焚烧炉”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其氟化物排放应执行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磷烷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地标DB31/993-2015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限值,乙硼烷、锗烷参照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规范》(GB/T13201-91)计算值;喷漆废气经现有1套“喷淋旋流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限值;危废间废气经现有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DB35/1782-2018表1限值。
厂界砷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废活性炭、废铜基吸收剂、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性漆桶暂存在一般固废间,统一收集后外委回收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按《企业和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对于排放磷烷、锗烷、乙硼烷污染物的排气筒出口的浓度检测,应采用与车间环境探测相同的GDS系统来进行监控,每半年将实时记录监测数据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并采取防止危险品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的一系列防范措施,按照规范设置气体泄漏监测预警系统。依托厂区已建成一座1600m3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建立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废气处理设施、厂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定期排查检修,降低事故排放。应按要求配备大气、水环境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控设备,并制定日常和应急监测方案。
修订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
COD≤0.012t/a,NH3-N ≤0.001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故COD、NH3-N指标无需购买。
0.039t/a,在惠安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0.0468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全市统筹指标替代来源。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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